JINHAN FAIR知识产权保护行为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部分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准备工作
第一条 为维护JINHAN FAIR的正常交易秩序,增强参展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和自律意识,保障参展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广州市会展业管理的意见》《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制定单位是广州市保利锦汉展览有限公司。
第二条 JINHAN FAIR投诉站 (以下简称"投诉站")设在展会现场,是JINHAN FAIR唯一接受知识产权投诉的机构。投诉站受理当届展览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现场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下简称为"涉嫌侵权")的投诉。如果遇到相对较复杂或认定困难的投诉事件,大会将邀请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涉嫌侵权的投诉。
第三条 投诉人须通过投诉站,方可对展览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会现场内的涉嫌侵权行为提出投诉。对不通过投诉站,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在展览现场内引起纠纷而影响交易秩序的人员,大会(保卫部门)有权收回其参展证件,禁止其进入展馆。
第四条 参展企业在展会期间不得展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样品,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对外报价、成交,不得将客户提供的不能确定商标归属的样品及非展品在展台上摆放或用作宣传。
第五条 参展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有展品和展品包装,以及展板、展台、产品目录册、其他宣传资料等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参展企业须同意赔偿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及组团、展区管理单位因第三方指控参展企业和/或主办、承办单位及组团、展区管理单位因侵权行为而引致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第六条 参展企业需要于展前准备的事宜:
(一)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准备相关权利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并且应当在展会开始30日前向展会举办方备案,以便编入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对于编入目录的参展项目,一旦于展会期间在展馆内涉嫌受到侵权,投诉站将对其予以优先处理;如果相对较复杂或难以认定,投诉站将优先报知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协助处理;行政部门将按照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但提供虚假权利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在参展项目上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示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标注;
(三)自觉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不得将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项目带入展会参展;
(四) 配合展会举办方、法院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
第七条 投诉人如按照本办法向大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大会对被投诉人采取措施,提请投诉的参展商和被投诉参展商须同意免除主办机构的所有责任,并同意不会就有关投诉及被指控侵权事件对主办机构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索赔或提出其他要求。同时须支付大会主办、承办单位及组团、展区管理单位因有关投诉所采取措施而引致的费用并赔偿可能给被投诉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部分 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持有参加本届展览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如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宣传品及展示部分涉嫌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到投诉站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首先向投诉站工作人员出示自己拥有的合法权属证明。
第十条 上述有关证明经工作人员审验有效后,投诉人须按要求填写《提请投诉书》。《提请投诉书》样式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投诉站收到《提请投诉书》后,即安排大会工作人员处理投诉。被投诉方应以在大会正式备案的参展企业代表人协助投诉站处理投诉事宜。
第十二条 投诉站处理涉嫌专利侵权个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投诉方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涉嫌侵权后,应立即出示相关权利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据以证明其合法拥有该展品的展出权或经营权,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投诉站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展品进行查验。投诉站工作人员有权将涉嫌侵权展品或任何物品拍照最少三张。
第十三条 如被投诉方不能当场对被投诉涉嫌侵权的展品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又不服从投诉站的劝说撤下并收起涉嫌参展项目的,投诉站工作人员有权对该涉嫌侵权项目作暂扣或没收处理。被投诉方须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本届展览会期间不再经营或展出该涉嫌侵权参展项目。《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被投诉方和投诉站持有。其样式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如被投诉人对投诉站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大会投诉站对涉嫌侵权展品作出相关处理之后的半个工作日内(以展览会场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站提供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投诉站立即发回暂扣展品,并允许其继续展出;举证无效、逾时举证或不作补充举证的,大会有权对暂扣展品作没收处理。
第十五条 为维持大会的交易秩序,在投诉站作出处理且被投诉人接受此处理后至当届展览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展览会展览现场再对被投诉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或其他会影响展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接受投诉人的投诉申请后,投诉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投诉的,投诉站对此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每届展览会结束后,投诉站将本届受到大会处理的涉嫌侵权企业名单分别抄送相关商会和交易团。
第十八条 上述投诉受理与处理的相关流程,以广州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利纠纷投诉须知》《展会商标侵权行政处理的程序》《版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中英文版)为操作依据。
第三部分 处理规定
第十九条 如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业务人员(参展商)对投诉站的调查、检验工作拒绝合作,投诉站工作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有权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将其带回投诉站,对其进行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涉嫌商标侵权的参展企业,投诉站有权没收其侵权物品,有权要求参展企业就侵权商品来源、成交、库存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有权扣减该参展企业下一届参展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因在展览会筹展及开幕期间,接收摆放本企业以外人员分派的展品而构成涉嫌侵权,或无法说明涉嫌展品来源的参展企业,大会予以点名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投诉站对涉嫌侵权展品做出处理后,如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在同一展位再次展出同样的涉嫌侵权展品,大会有权立即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商证,取消其本届展览会的参展资格,并对该参展企业点名通报批评,对其所收取的参展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对在当届展览会期间被查获有三种以上展品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除按本办法对其涉嫌侵权的展品进行处理外,大会有权取消该企业下届展览会的参展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从本届展览会计起,参展企业在展览会上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达两届的,大会有权取消该企业连续两届参加展览会的资格;涉嫌侵权行为累计达三届以上的,大会有权永远取消该企业参加展览会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展展品若有假冒、冒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投诉站工作人员将主动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侵权、假冒产品采取暂扣、没收、封存、责令撤离展位等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投诉站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三部分处罚规定中任一行为的参展企业,将被投诉站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将上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第四部分 术语解释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1)版权及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7)对未泄露之信息的保护权。
第二十八条 参展企业——本办法所指的承担涉嫌侵权责任的参展企业,是指在大会正式备案分配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即展位楣板所列公司)。无论直接涉嫌侵权者为该参展企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协作单位,本办法第三项《处罚》所列各条对涉嫌侵权者的处罚,均为该参展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证明文件——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文书,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诉站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方或被投诉方出示的证明文件。
第五部分 其他
第三十条 无论投诉站有否对被投诉人作出初步处理,在当届展览会结束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与大会不再有任何关系。
本办法解释权归JINHAN FAIR展览会主承办单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